郴州市杜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郴州市杜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开展执法检查,并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该公司的执法检查,指出该公司存在“井下+580m回风巷道、+480分段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620m中段回风巷道未设置风速传感器、靠近采场的回风巷位置未设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等问题。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条“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郴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刘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