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30日23时至12月1日12时,我市北湖区、苏仙区、桂阳县、安仁县新增17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如下:
北湖区检出2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11月30日,北湖区检出2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经市疾控复核确认,目前均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流调溯源、隔离管控、环境消杀、核酸检测等工作有序进行。
感染者1:黄某萱,女,16岁,家住人民路街道燕泉路62号安康花园3栋,系广东省某学校学生。
感染者2:何某禧,女,49岁,家住人民路街道燕泉路62号安康花园3栋,系感染者1的母亲。
经流调,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感染者1:
黄某萱,女,16岁,系广东省某学校学生。30日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现已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治疗(黄某萱自述在外活动和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11月26日
21:20 乘坐G6036车次6车厢14F号从广州南到达郴州西高铁站
22:44 到达郴州西出站口外省通道登记后等待其父亲来接(等待约1小时)
23:56 乘坐其父车辆(湘LC3666)回家
11月27日
00:26 下车后在便易星便利店(五里堆路20号店)买零食,到家后未出门
14:35 独自步行至建设银行(兴之惠超市旁边)取钱
14:42 在燕泉路社区龙泉路12号安康花园小区做全民核酸后回家(检测结果阴性)
18:10 步行到罗森尼娜(龙泉店)购买食物
18:30 返家途中在“稻谷熟了”门口路边烧烤摊买烧烤
18:34 在小区门口“壹线山品美的店”买水果,后未出门
11月28日
上午在家未出门
17:10 步行至湘南附属医院做混管核酸,用时20分钟左右(检测结果阴性)
17:57 走路回家在郁香包子(龙泉名邸店)买包子
18:08 在安康花园便利店买零食,后步行回家,再未出门
11月29日
一直居家,期间无访客
17:10 其父亲开车接去湘南附属医院做混管核酸检测
17:37 坐其父亲车辆回家后,未外出
11月30日
03:00 黄某萱出现咳嗽、头晕,乏力、关节酸痛等症状
03:19 父母开车将其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及核酸检测,后在隔离室等待
04:00 与父亲步行返回负一楼车上休息,母亲在隔离室休息
04:45 与父亲一起从负一楼步行返回核酸采样点板房隔离室休息,直至闭环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感染者2:
何某禧,女,49岁,系感染者1黄的母亲,且为同住人员。30日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现已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治疗。
11月26日
上午未出门
16:59 到安康花园排队做核酸后回家吃饭,再未外出
11月27日
上午未出门
17:30 在兴之惠超市前公交站台乘坐26路公交车到天龙站,转乘801去石盖塘母亲家廉租房住一晚,自述未外出
11月28日
08:10 自述从石盖塘街道乘坐公交车返郴到长冲工业园26路首末站上车
09:25 搭乘26路公交车(湘LB9318),在三完小对面公交站下车,穿过天桥步行至对面,有三名朋友同行到新星书苑售楼部
09:59 从新星书苑售楼部步行至文化路农商银行(三名朋友与售楼部两名工作人员同行)
10:39 步行至燕泉路北湖罗家井公交站台,乘坐28路公交车(湘LA1796)
10:47 在市人社局对面公交站下车,随后步行至燕泉路与龙泉路口
10:54 在燕泉路与龙泉路口坐着休息
11:03 步行回到家中,再未出门
11月29日
10:09 从安康花园骑电动车出小区
10:12 进入三里田菜市场买菜,用时半个小时
10:45 回到家中,再未出门
11月30日
03:13 与丈夫、女儿乘坐(湘LC3666)出门
03:19 到达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及核酸检测,后在隔离室等待,直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社区(村)或北湖区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5-2222260)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2月1日
苏仙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12月1日,苏仙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1:
彭某某,男,42岁,住湘南人家E栋,系11月28日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彭某某的父亲,11月28日闭环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11月30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2:
刘某,男,34岁,家住良田镇邓家塘村,系外省返郴人员。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感染者2刘某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30日
07:54一家三口从广州市海珠区乘坐高铁G6058抵达郴州高铁西站
09:42由专车闭环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根据省市规定,经评估研判转居家隔离
11:15由专车闭环转运至良田镇邓家塘村家中,之后一直未外出
12月1日
03:20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3:
李某某,女,45岁,家住许家洞镇株梓塘村,系阳性感染者陈某某的密接者。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感染者3李某某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5日
07:36自驾私车从家中到湘南人家后门门口摆摊卖鸡蛋,期间佩戴口罩
09:11自驾私车返回家中未外出
11月26日
在家未外出
11月27 日
12:34自驾私车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准备亲人丧事事宜
15:21返回株梓塘村家中未外出
11月28日
08:10自驾私车从家中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参加祭拜仪式
12:32与亲戚一起吃中饭
15:06自驾返回株梓塘村家中未外出
11月29日
07:00从家中自驾私车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参加葬礼
11:20回到栖凤渡镇草田铺村8组休息
14:07中午吃酒席饭
15:12返回株梓塘村家中未外出
11月30日
14:24从家中到村委会食堂门口卖鸡蛋,随后回家
15:00自驾私车从家中到马头岭卫生院门口核酸点采样,随后回家
18:00自驾私车到栖凤渡镇老市场买饲料
19:16返回株梓塘村返回家中
12月1日
在家中未外出,直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4:
张某某,男,12岁,家住坳上镇粮站。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感染者4张某某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6日
周末在家中未外出
11月27日
周末在家中未外出
11月28日
09:49与母亲从家中步行到坳上卫生院核酸采样(结果阴性),之后回家
11月29日
07:30从家中步行到附近早餐店吃早餐,随后到坳上中学上学
12:11在陈亮盒饭店吃中饭,饭后与朋友一起玩耍
13:23回到学校上课,课后回家未外出
11月30日
16:03与母亲从家中到坳上卫生院做核酸采样,随后到坳上卫生院儿科就诊输液, 当天因身体不适请假未上学
19:11与母亲到一熟人家,并与朋友玩耍
19:23与母亲步行回家未外出
12月1日
在家中未外出,直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苏仙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2月1日
桂阳县在集中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8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11月30日,桂阳县在集中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8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1:蒋某风,女,58岁,11月25日从广州南站乘坐高铁返湘。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市疾控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2:周某亮,男,48岁,11月28日从甘肃兰州乘坐火车返湘。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市疾控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3:周某兰,男,55岁,11月28日从甘肃兰州乘坐火车返湘。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市疾控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4:刘某加,男,33岁,11月29日从广州南站乘坐高铁返湘。11月30日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市疾控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5:曹某1,男,40岁;感染者6:鲜某某,女,38岁,感染者5、感染者6系夫妻。11月30日早上从广州南站乘坐高铁返湘。11月30日晚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市疾控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7:曹某2,男,31岁,11月30日早上从广州南站乘坐高铁返湘。11月30日晚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市疾控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8:刘某飞,男,43岁,11月30日早上从广州南站乘坐高铁返湘。11月30日晚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市疾控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感染者1蒋某风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5日
19:29从广州南站乘坐G6128次列车(04车厢12B座)返回郴州。(自述未上洗手间,未在车厢内走动,全程佩戴口罩)
21:10抵达郴州西站,下车后进入外省人员专用通道,在登记处登记信息,在临时隔离点等候转运。(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23:02乘坐闭环转运专车抵达桂阳县集中隔离点。
经流调,感染者2周某亮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8日
20:00从甘肃兰州乘坐K1042次列车(8车厢13座)返湘。(自述未上洗手间,未在车厢内走动,全程佩戴口罩)
11月29日
08:06到达西安。(自述未上洗手间,未在车厢内走动,全程佩戴口罩)
12:15转乘K1298次列车(16车厢16座)从西安返湘(自述期间有上卫生间,购买食用过盒饭,有佩戴口罩)
11月30日
08:45,抵达郴州火车站,下车后进入外省人员专用通道,在登记处登记信息,在临时隔离点等候转运。(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12:58乘坐闭环转运专车抵达桂阳县集中隔离点。
经流调,感染者3周某兰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8日
20:00从甘肃兰州乘坐K1042列车(7车厢3座)返湘。(自述未上洗手间,未在车厢内走动,全程佩戴口罩)
11月29日
08:06到达西安。(自述未上洗手间,未在车厢内走动,全程佩戴口罩)
12:15转乘K1298次列车(16车厢21座)从西安返湘(自述期间有上卫生间,购买食用过盒饭,有佩戴口罩)
11月30日
08:45,抵达郴州火车站,下车后进入外省人员专用通道,在登记处登记信息,在临时隔离点等候转运。(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12:58乘坐闭环转运专车抵达桂阳县集中隔离点。
经流调,感染者4刘某加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21:20从广州南站乘坐G6036次列车(06车厢16A座)返回郴州。(自述未上洗手间,未在车厢内走动,全程佩戴口罩)
22:44抵达郴州西站,下车后进入外省人员专用通道,在登记处登记信息,在临时隔离点等候转运。(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23:35乘坐闭环转运专车抵达桂阳县集中隔离点。
经流调,感染者5曹某1、感染者6鲜某某、感染者7曹某2、感染者8刘某飞同乘一趟高铁返郴,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30日
07:32从广州南站乘坐G1022次列车(04车厢14C座、14D座、12C座及05车厢03D座)返回郴州。(自述未上洗手间,未在车厢内走动,全程佩戴口罩)
08:56抵达郴州西站,下车后进入外省人员专用通道,在登记处登记信息,在临时隔离点等候转运。(自述全程佩戴口罩)
10:30乘坐闭环转运专车抵达桂阳县集中隔离点。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社区(村)或桂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0735-4422066)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桂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30日
安仁县在外省返安集中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3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1:江某秀,女,42岁。11月30日在集中隔离点例行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江某秀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8日
9:29从广州市乘坐G2056次列车(07车10C号)抵达郴州西站。
14:00乘坐转运专车闭环转运至安仁县集中隔离点。
11月29日至30日
在安仁县集中隔离点隔离。
感染者2:徐某林,男,37岁。11月30日在集中隔离点例行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徐某林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8日
15:00从广州市乘坐K513次列车(14车001下铺)抵达衡阳市火车站。
18:00乘坐出租车(湘D9C307)途经衡东县返回安仁县。
21:00抵达安仁县长潭交通咨询服务点(未下车),随后经引导闭环乘出租车至安仁县集中隔离点。
11月29日至30日
在安仁县集中隔离点隔离。
感染者3:凡某妳,女,41岁。12月1日在集中隔离点例行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阳性。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经流调,凡某妳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8日
18:30从广州市乘坐G1014次列车(5车9C号)抵达郴州西站。
23:00乘坐转运专车闭环转运至安仁县集中隔离点。
11月29日至30日
在安仁县集中隔离点隔离。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村(社区)或安仁县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5-5202657)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安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30日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郴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须提前48小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目的地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咨询服务点、国省道第一入郴点现场报备。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郴,抵郴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抵郴后不满5天的,严禁外出,拒绝探访。确需外出的,经所在社区批准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苏仙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桂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陈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