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问: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问: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安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李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