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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课】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实施监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来源:安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段嘉琳 2024-02-26 1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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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时,可以采取七项措施。具体是哪七项措施呢?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又有什么要求呢?今天人社君为大家带来相关解读。

被监督检查单位

社会保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过几天就要来我们单位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了,我们该怎么做?

《条例》明确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瞒报、谎报、漏报有关情况。所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单位

能够说得更具体一些吗?比如,是书面检查还是实地检查?是查阅资料还是询问相关人员?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七项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检查;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检查单位 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资料,查询被监督检查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4.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5.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相关医疗 文书、医疗证明等内容进行评审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6.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来源:安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段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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